老祖宗不让改,后世的皇帝想改。咋办?
只好大颁条例附在《大明律》后面,以补充《大明例》之不足。比如,明孝宗颁布的297条《问刑条例》等等。
因为不让改,所以大明朝制定了各种补充大明律的法规。种类繁多,让人眼花。
大明朝的法规形式,有律、诰、例、令四种。
律,指《大明律》,基石。
诰,指《明大诰》,主要是一些案例。因为用刑远比明律苛刻,朱元璋死后,被置之不用。
例和令,是对大明例的补充。足足有数千种,上万条。
朱亨嘉听完王化澄的介绍,十分感叹:难怪那恭城知县会断错案,这么多法律条文,怎么记得过来?
他想了想,说道:“王卿,孤欲将这些律、诰、例、令,合并在《大明律》里。另外,《大明律》里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,一律废除。卿意如何?”
王化澄大惊:“监国,这可使不得。太祖留下了祖制,不得改《大明律》一字”。
朱亨嘉哈哈大笑:“只要利国利民,管什么祖制不祖制?”
崇祯二十一年三月,朱亨嘉令东阁大学士苏观生、刑部尚书王化澄等人重修巜大明律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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