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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「现在是单就在原告不允许的情况下与被告发生性行为。」bullet强势地说。

        「是。」亦晟佑勾动嘴角,「但是性行为发生时,原告是在哪一刻提出拒绝?」

        他走到教授面前,手搭在教授前面的桌上。

        「进被告家里时?双方亲吻时?还是她在意识清楚时进入被告浴室洗澡?」

        五个人拿到的案件档案都是一样的。

        仅有描述事发经过,跟原被告的笔录,以及证据。

        开庭纪录都没有包含在档案里,但是亦晟佑说得每一句话都是当时辩护律师说的论点。

        尤其是最後一句。

        受害者强力主张,她当时会进浴室清洗,是因为酒打翻在衣服,她进浴室只有清洗局部,并不是洗澡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辩护律师坚决反驳,认定原告是在避重就轻。她既然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进浴室洗澡,就不能排除洗澡的可能。当男女双方在密闭空间,饮酒并亲吻,其实已经默许同意。

        打从一开始,这就是bullet无法赢的辩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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